(一)赔偿流程
1.所在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提出申请。
3.认定为工伤,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赔偿标准
1.一般赔偿项目有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
2.构成伤残的,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承担;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