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收集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相关证据,如财务账目混乱、资金往来不清晰等,向法院申请追加。
(二)当一人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需获取公司注销的相关文件,证明公司未依法清算,然后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若一人公司股东未依法出资就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要收集股东未出资及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据,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