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原告面临资金问题无法按时足额预交诉讼费,应尽早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争取获得批准后再在规定时间内补交。
(二)被告提起反诉时,要确保按规定及时预交诉讼费,避免反诉按撤诉处理。
(三)当事人上诉时,需提前准备好二审诉讼费,若无法及时预交,也应及时申请缓、减、免,并等待法院审批结果。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