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并不必然涉及到
非法集资问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集资通常具备以下几个特性:
首先,它具有非法性质;
其次,其活动涉及公众,具备公开性;再次,集资方通常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利益诱导,触发了某些社会性的问题。
假如个体间的借贷行为源于真实存在的、合法公正的
借贷关系,并且双方对于借贷事宜有着清晰明确的共识以及还款计划安排,更为重要的是
借款用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对社会中的不确定人群进行资金吸纳并做出任何附带回馈承诺,那么此类事件一般不被视作非法集资。
然而,若个人为了方便自身目的而以借贷之名,向社会范围内的广大不确定人群进行资金吸纳,同时承诺给予高额的利息或者其他形式的回报,那么就有可能卷入到非法集资的案件之中。
至于能否将该类事件判定为非法集资,关键在于其中的借款方式、受众群体、具体目的以及承诺的条件等等,是否与非法集资的公约规定相吻合。
然而在实践中,针对这一问题的认定往往要考虑诸多方面的综合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