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挪用资金罪的判定及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参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此条款明确指出,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在其履行职务职责时,如若利用职权上的优势,擅自将本源自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款项挪为己有供私人使用,或将此类款项借贷给他人,并且数额庞大,超出三个月尚未偿还,抑或是虽然不足以达到三个月的期限,但已经实施了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而挪用资金的行为,或者是为了实现非法目的而挪用资金的行为,均会被视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于具体的
量刑标准,则需要根据挪用资金的实际数额以及挪用行为的性质来进行判断。例如,当挪用资金的
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时,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倘若
数额巨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当
数额特别巨大时,则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
公务人员,那么他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
处罚。另外,如果在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及时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那么可以视情况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而对于情节轻微的
犯罪者,甚至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