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逃税罪】系指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以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或不申报,从而逃避缴纳应当缴纳的税额,且该逃避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且占据了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者,将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甚至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处罚;
若逃避的
数额巨大且占据了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2.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如果其采取与前述纳税人相同的手段,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或少缴纳已经扣押、收取的税款,且
数额较大者,也将依据上述条款接受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