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文规定,自
立案之日至五个工作日内,审判庭应按照法定程序将制作完成的
诉讼状副本送达至被告手中,而被告则需要在收到该文件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正式的
答辩状,以阐述自己的立场及观点。
针对此项要求,人
民法院亦需在接到答辩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重新寄送给原告。
在此种情况下,若被告并未按时提交答辩状,也并不影响审判庭对案件进行正常审讯和审理工作的实施。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