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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拖延工伤纠纷如何处理

关于工伤纠纷涉及的责任方故意拖延事件导致劳动者未能及时履行工伤鉴定申请程序,致使符合认定条件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时,法院可在充分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援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用人单位对那些因工伤未能获得相应保障的劳动者,需要支付其应该享有的工伤待遇
关于工伤诉讼时效问题: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任何性质的工伤事件发生之后,劳动者都有义务在一年内主动向劳动安全保护教育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同时,这一年的时间期限不能被打断或暂停。
至于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期限则为一年,这个期限是允许被打断或暂停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如果最终得以被认定为工伤事故,那么劳动者即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权利条款,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
(2)即便错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劳动者仍然可行使他们的权利,例如,向对方寻求权益维护或是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帮助请求;
(3)由于以上因素,只要能够证明在这段期间内,劳动者曾向责任方提出过权利主张,或者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过帮助请求,那么时效就会被视为中断,需重新计算;
这种情况具体能否成立,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例如:(1)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通常并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2)同上所述;
以及(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必须在30天内提出申请,而当事人则可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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