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资责任作为
私募基金运作中的重要环节,私募基金的本质在于其管理机构会以非公开发行的形式,从广大投资者手中筹集到所需资金,然后再运用这些资金进行多元化的对外投资活动。而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通过自己的出资行为,成功获取到了相应的基金份额,这也意味着他们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仅代表着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同时还承载着他们所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履行出资责任无疑是他们最为关键的义务之一。
2.按照协议承担亏损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以及亏损分担问题,应当依照
合伙协议中的具体约定执行;若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不够清晰明确的话,则应由全体
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如协商无果,则应依据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
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与分担;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应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与分担。
此外,合伙协议中严禁出现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的条款”。同样地,“
有限合伙企业亦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中有特殊约定”。
《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