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在以下方面具有
管辖权:
1.若涉及海事
侵权行为引发的
诉讼,则应由该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海事法院、被告的居住地所在的海事法院以及船舶的登记港所在的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2.针对由于水上
意外事故而提出的
损害赔偿诉讼,则应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海事法院、船舶最先抵达的地方所在的海事法院、船舶登记港所在的海事法院以及被告的居住地所在的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3.对于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导致的索赔诉讼,应由碰撞发生地所在的海事法院、碰撞船舶最先抵达的地方所在的海事法院、受害船舶被扣押的地方所在的海事法院或者被告的居住地所在的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此外,若诉讼与海上货物或旅客
运输合同纠纷有关,除非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其亦可由货物或旅客转运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负责审理;当因海船
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时,则由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的海事法院负责审理;若因海上保险和
赔偿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则由保险和赔偿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的海事法院负责审理;若因船员
劳动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则由原告人居住地所在的海事法院、
合同签订地所在的海事法院、船员登船港口或离船港口所在地、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的海事法院负责审理;若因海事
担保纠纷引发的诉讼,则由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的海事法院负责审理;船舶
抵押纠纷引发的诉讼同样可以由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负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
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
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
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