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住宅内展开搜索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2.如果
行为人以非法侵入住宅为手段,实则意图进行非法搜查活动,那么通常情况下应视后一行为为先发行为的概括与升级,对其实施非法搜查罪;
3.虽然在家中展开搜查无法直接揭示具体
犯罪行为,但是只要涉及到任何形式的
犯罪活动,家宅都可能成为搜查的目标地点。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寻求律师协助,安排与
当事人家属接触,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案件背景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积极推进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
伴随互联网科技的暴风骤雨式发展,通过网络渠道
窃取他人财物乃至
私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如同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为了规范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我国对于网络
盗窃罪的
刑法处理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所谓的网络盗窃罪是指行为人借助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运用盗取密码、控制账户及修改程序等手法,将有形或者无形的财务以及货币非法占为己有的
违法行径。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虚拟财产亦要按照普通盗窃罪论处,并依法判处对应之
刑罚。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虚拟财产早已被纳入盗窃罪的
犯罪客体范围之内。
网络游戏中的各种虚拟财产多数由玩家通过参与游戏活动所创造而出,其中包含着玩家付出的劳作投入及诸多时间精力,甚至包括上网费用等;
再者,大多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器材等是可以使用游戏充值卡获得的,而这也是游戏玩家通过实际的货币支付所获取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