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诉讼专题 >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味哪些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味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完成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时,如遇有必要补充侦查之情况,可以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部门,由其对相关事实与证据作进一步调查、收集和核实;
亦可自行开展相应工作。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及完善工作。
补充侦查过程中最多可进行两次。
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向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资料之后,人民检察院需根据新的事实与证据情况,重新安排审查时间以及判断是否起诉
如是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依然认定相关证据仍不足以证明犯罪行为成立且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依法做出不起诉的裁定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新修订:2024-05-27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