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问题涉及到的“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这段话,其具体含义可以分为两种不同解读。
如果延伸至员工在退休后仍留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情况下遭遇了工伤事故,那么对这类情况的处理就属于雇佣协议纠纷,此时该员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已经转变为了劳务关系。
因此,应当将这种情况定义为是在受雇于他人过程中所遭受的身体伤害,而原来的用人单位(即现今的聘用单位)则有义务负起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种情况则是当因工伤致残的职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并完成相关退休手续之后,将不再支付他们的伤残津贴。
在这一阶段,这些劳动者有权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
若养老保险待遇数额低于原先的伤残津贴部分,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补充差额补偿给患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