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在涉及到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所拥有的民事权利实施保护的情况下,权利主体享有三年的诉讼时效期。
具体来说,此期限的起算日期是从权利人确切知悉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以及加害方身份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但如果权利侵害行为已经超过了二十年的时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护。
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形,权利主体仍可提出申请,要求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