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期徒刑的刑期最低为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可超越十五年;
2、对于被判定犯有多项罪行的犯罪者所适用的有期徒刑,其最长期限可以超出十五年,但不能超过二十年;
3、在被判以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后获得减刑的有期徒刑,其最低刑期规定为十五年,而其最高刑期则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