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诈骗行为时,如证据尚显不足以致无法立案,然而受害者仍然拥有向警方报案的权利。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收到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相关材料,应依据其管辖权限,迅速展开审查工作。
若经审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则应予以立案处理;
反之,若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立案,并须将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告知控告方。
若控告方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
3.此外,该法典第五十条亦明确指出,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属于证据范畴。
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