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定金合同是建立在实际交付定金的基础上而成立和生效的。
也就是说,当应支付定金的一方切实地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后,定金合同才能正式确立和发挥其效力。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定金合同作为一种实践性合同,它的成立和生效往往伴随着实际交付定金的举动同步发生。
根据相关之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此来作为债权的担保措施。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定金合同的真正意义在于实际交付定金的那一刻,这也是定金合同得以成立的关键时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