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各民事主体需遵守平等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需以自愿为原则,根据个人意志来设定、改变或终止各项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还应坚持公平原则,对各方权益及责任进行合理分配;
遵行诚实信用原则,坚守诚实品质,信守承诺;
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原则,不得触犯法律红线,背离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最后,还需要遵循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