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具备处分权的当事人所签订之合同中,当不具处分权的当事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时,若经过权利人的事后认可,或是不具有处分权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成功取得了处分权,那么该份合同将被认定为有效。
然而,如果未经权利人的事后认可,或者不具有处分权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取得处分权,那么这份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因此,无权处分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其有效性取决于权利人是否予以追认,或者行为人是否能够在订立合同之后成功取得处分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