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其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无权代理人在未征得被代理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了合同;
第二,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在其无法充分理解和评估自身行为后果的前提下,与他人订立了与其实际民事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若上述两种类型的合同能够得到有权代理人的事后认可,那么该等合同将被视为有效;
然而,如果该等合同未能得到有权代理人的事前确认,或者被善意的交易相对方予以撤销,那么这些合同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