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领域中,免除被告方赔偿责任的理由及情况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受害者本身存在过失行为。
所谓受害者的过失行为,主要表现为受害者故意对他人进行挑衅或者敲击,导致自己受到损害。
在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受害者自身的过失行为构成了损害发生的主要甚至全部原因,因此,侵权方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第三方的过失行为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与前述情况相似,但这一次是由于第三方的不当行为所引发,因此,应由该第三方承担起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