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仲裁案件,若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有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向法院提出上诉;
然而,若涉及到劳动仲裁案件,当事人便可依法向上诉法庭提交诉讼请求。
在此类案件中,倘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持不同意见且已收悉裁决书,应在大约六个月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撤销裁决的申请。
一旦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即可再次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第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