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之明确规定,若某一合伙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在得到其他所有合伙人一致赞同的前提下,有权通过决议将其清除出合伙人团队:
(1)未能履行应尽的出资责任;
(2)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合伙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
(3)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出现了不当行为;
以及(4)当发生了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特定事项之时。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