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或者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若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皆可实施先期拘留:
首先,正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或者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后立即被察觉到;
其次,犯罪行为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认为其所为;
再次,在其居住地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此外,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开始逃亡;
再者,犯罪嫌疑人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最后,犯罪嫌疑人没有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无法确定,并且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