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发明专利的过程中,实质审查环节通常被认为是一项相对复杂和严谨的流程,因为它需要申请文件具备相应的特点才能够顺利获得通过。
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申请发明专利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的基本条件。
与此同时,作为申请者,还应该拥有提交申请的资格以及进行相关事务处理的能力。
假如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过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之后,发现其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那么他们有权通知申请者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如果申请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给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该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