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当被害人或第三人已知悉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情况时,他们是有权选择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的。
然而若因个人身体状况或者其它特殊原因而不能亲自前往报案的时候,亦可寻求亲友或律师等人的帮助,代为报案,同时也需要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现代通信方式与警方保持密切联系,以便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和调查取证。
另外,若被害人或第三人希望委托他人代表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办理其他相关事务的话,通常情况下都需要提供一份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在该委托书中明确注明受托人的具体权限以及所能行使的权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