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涉案为刑事自诉案件,即便当事人未对被告提起指控,仍需依照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处理相关民事请求;
然而,若原告坚持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则可将此案件移送至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2.对于公诉案件而言,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涉及到刑事犯罪嫌疑的情况时,应当依法裁定中止审理,同时将所发现的情况或线索迅速移送至具备侦查权限的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