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出借施工资质所导致的程质量问题及其他损失,出借方和借用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当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假冒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如果发包人要求出借方和借用人共同担负由于出借资质而引起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相关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