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确定具体且详实的会议日期以及会议地点。
其次,依照《公司法》之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全权负责召集那些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至少百分之三股份的股东。
此外,在正式举行股东大会之前的十个工作日内,这些股东需要提出临时议案并以书面形式递交给董事会。
最后,股东大会的决策过程将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同时,应详细记录整场会议的各项内容,便于后期查阅和参考。
《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