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许可中听证程序之详尽规定如下:
在听证会召开之前的七个工作日内,行政部门须将举办此次听证的具体日期与地址,以正式的方式通知到申请人和相应的利益相关方,如有需要,亦得进行事先公告;
同时,听证应采取公开透明的形式进行;
而在听证会上,负责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须出示其对相应行政许可申请所做出的审查意见、佐证及理由,而申请人和相关利益方也可在此环节提出自己的证据,并展开详细的辩论和质证过程等。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