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上诉状的问题,在普遍情况之下是无法进行诉求变更或补充的。
依照现行的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到上诉程序的事项,上诉人应当严格在法定时期内递交上诉状,且需注意的是,上诉状的具体诉求往往是不可进行变更或者补充的。
此外,我们也了解到,人民法院在接受审理的上诉案件中,通常必须有上诉状的正本以及副本作为依据。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由被告的辩护律师、近亲属在得到被告本人明确同意之后提出上诉,那么他们就需要在上诉状中清晰地注明与被告之间的亲缘关系,同时,应将被告作为上诉人来加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一般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