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敬老院居住的长者不幸离世之后,其名下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会被转至土地证上登记的相关国家、单位或个人手中。
若该养老院所使用的土地类型为国有性质,那么在长者离世之后,这片土地将由县级政府进行妥善的归属安排;
而若是该养老院所使用的土地类型为集体所有制,那么在长者离世之后,这片土地将会回归到原本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手中。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