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原始股东并未实际投入资金的情况下,通常他们仍然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
这一条件需满足以下几点:
首先,该股份必须是依法且有效地设立的,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此等股份应被视为可进行交易的债权,使其具备市场流通性。
最后,只要股东能与受让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同时向债务方进行了充分的通知,那么该等股份便可以进行转让。
关于出资义务的问题,则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商议解决,一般来说,责任主要落在转让人身上。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