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缓刑者,在每日严格遵守下列规范的基础上进行日常生活便可,无需刻意另行行动:
(一)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及行政法规,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根据监管机构的具体要求,如实汇报个人行踪及活动状况;
(三)坚决遵循监管机构对于会客的相关规定;
(四)若需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级行政区或迁徙居住地,则必须提前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执行。
《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