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进行监护人变更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提起离婚诉讼。
在进行离婚诉讼时,需要准备以下文件资料:
已登记的婚姻证明(结婚证)、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详细书写离婚诉请书(离婚诉讼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随后将上述所有材料提交至司法机构的立案部门便可启动诉讼程序。
而关于监护人的变更,则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形:
原监护人因某些原因导致其无法继续担任监护角色;
监护人虽具备监护资格却未能履行其应尽之监护责任;
失去原监护人的相关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