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在退伙之前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退伙人需负有不可推卸的无限连带责任。
而在第五十四条中,对尚未偿还的合伙企业债务,若此时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付,那么退伙人必须遵守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阐述的原则来负担这部分损失。
具体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关于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以及亏损的分担,遵循的是合伙协议中所预先设定的规定;
如果合伙协议并无相关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则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解决;
如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应按照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担;
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应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