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占用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它公共区域而设置的汽车停车位,它们并非专门为停车所设,因此无法为此类停车位颁发所有权证书。
然而,此类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享有,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车位具有独立的产权存在形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凡在建设用地上规划设计用于停车的车位和车库,其所有权的归属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或租赁等协议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最后,关于占用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它公共区域而设置的汽车停车位,其所有权同样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