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定。
对于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者或其代理、以及被拆迁者和房屋租赁方无法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关于补偿安置问题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如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对此类案件予以驳回,同时会向当事人明确指出,可根据我国《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裁定申请。
2.依法申诉。
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向上诉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