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欠条之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无效:
首先,欠条的具体内容若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悖,则是无效的;
其次,欠条的内容如果违反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如果在欠条订立过程中,双方有恶意串通的行为,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此种欠条亦将被否认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所明确指出的:
具备以下任一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都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失效:
(一)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再次转贷给他人的;
(二)通过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通过向公众违规吸收存款等手段获取资金后再进行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在事前已知晓或应当知晓借款人借款用途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但仍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