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有权人、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者及其委派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均可依法申请查阅及复制不动产相关登记资料。
此外,批准处置和管理不动产权益的机构,如清算小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和监护人等,亦享有此项权利。
然而,作为与相关事宜有着利益关系的群体,他们不得擅自、违法地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在买卖、互换、赠与、出租、抵押不动产过程中,以及由于涉及到的民事纠纷已被提起诉讼或仲裁而形成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允许查询不动产的登记信息。
有意购买、租赁、抵押不动产,或者计划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但是无法提供充分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潜在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查询有关不动产的自然属性、是否存在共同所有情况以及其他登记信息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