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惯例,此类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未明确规定其合同期限,那么此种情况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既可被视为有期限的合同,也可被视为无期限的合同。
然而,当业主大会正式成立之后,业主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与当前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物业公司签署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或者,如果业主决定由自己的执行机构来通知物业公司撤出,以便进行自主管理,那么在此之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自动失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