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诉讼时效为三年,且该期限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以及责任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法律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时期,则需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然而,如果自权利人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