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商品房可以被依法解除:
首先是经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共识,共同约定解除商品房合同;
其次,若购房者逾期接收房产时间超过规定期限;
再次,若商品房的质量未达到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或者经过维修后仍然无法满足约定标准;
第四,若因开发企业的过失导致购房者无法依照合同约定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证;
第五,如果商品房的实际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之差大于绝对值3%;
最后,若是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而擅自更改了原有的规划设计方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