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类交通事故均可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未导致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若双方对于事实情况及其成因均无异议,则应在详细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对方当事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车辆牌照号码、驾驶执照编号、保险凭证号码、碰撞位置等信息之后,共同签署书面文件,然后便可自行离开事故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自行商定损害赔偿事宜。
(二)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若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晰明确,则当事人应当首先撤离现场,然后自行协商处理相关损害赔偿事宜。
(三)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晰明了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行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若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未能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可选择向警方报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