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众多公民共同投资并组建而成企业的运营主体,合伙人在充分享受到合伙企业所带来诸多利益之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每一位合伙人皆负有为合伙企业提供约定资金、实物资产以及先进科技等资源的责任与义务。
此外,鉴于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连带关系,他们必须对合伙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对于那些在清偿合伙债务过程中,其个人应承担份额已超出自身承受范围的合伙人而言,他们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提出追偿要求。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