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对刑法追溯时效期限的设定是以不同的最高法定刑作为依据的,相应的追溯时效差异显著。
在刑法范畴中,我们通常将这种时效称作“追诉期”,其确切内涵是依照刑法明确规范,对犯罪嫌疑人已实施或已存在的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有效时限。
一旦超出此期间,那么对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往往会得到豁免。
具体而言,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以下期限后,将不再受到法律的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必须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则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此外,第八十八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同样地,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未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最后,第八十九条指出,追诉期限应自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的特征,则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时,若在追诉期限内再次犯罪,那么前罪的追诉期限应自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