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误解了,并非仅仅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才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作为担保物进行质押的。
实际上,在法律允许发生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只要经过公司的批准,甚至是在符合公司内部章程的情况下,都能够达成股权合法质押的目的。
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方,其所持有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财产权益,均可依法设定为质押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