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关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具体内容:
对于生产或销售品质低劣的药品,并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
若导致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惩罚,并且仍需要缴纳罚款或者没收其全部财产。
此外,如药品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明明知晓所供应的为劣药的情况下,仍然向他人提供使用,那么同样会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