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销售侵权产品案件中,所谓合法获取之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销售者必须是通过公平交易支付了相应的价款购得该侵权商品;
其次,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销售者在主观上并不具有实际可能已知和充分了解相关侵权事实的意识,并且,他们也不能被界定为应当知晓却由于某种程度上的疏忽或过失从而未能体察到这些侵权行为的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所售卖的商品系依法获得,同时又能详细交代出其供应来源的情况下,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