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贷款方应严格遵循债务协定所规定的利息支付期限,对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晰的情况,双方皆无共识且无法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解决的话,在借款不足一年的期限内,应当在归还本金的同时一并支付当期利息;
若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限期,则应逐年计算并支付相应利息,直至达到一年周期为止,对于剩余期限少于一年的部分,同样需要在偿还本金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其对应时期的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